济宁专利布局与项目申报的关系,专利所需要的材料

更新时间:2021-01-056次浏览| 信息编号:z60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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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专利布局与项目申报的关系,专利所需要的材料

专利布局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根据专利申请的目的,结合公司发展方向与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进行专利数量与类型(包括发明、新型、软著等)的申请方案。那今天谈的专利布局,主要是为企业进行高企认定、研发中心认定、体系认证等项目需要的角度出发进行,这与企业单方面出于保护目的而进行的专利布局会存在很大的不同。
一、专利布局的意义
各级政府科技、经信等部门对企业进行研发、成果转化、资质认定等工作是有大量的资金扶持的,需要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申报,而申报材料中就有一项关键的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专利有两个核心作用,一是用来证明企业开展了研发活动并产生了成果;二是用于证明企业技术成果的先进性。所以,无论是需要企业具备专利才能申报的项目,还是项目完成后需要产出一定数量的专利,在专利申请前进行合理的布局规划是非常重要的。
二、常见的问题
在企业服务过程中,往往会发现,企业各项条件都比较符合项目申报或者自制认定的要求;但是却经常由于专利问题而不得不放弃申报,专利问题主要集中在数量不足、对核心技术的支持作用不强、申请授权时间不匹配或者该专利直接独立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以外没办法使用。
而从与企业负责人交流中发现,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一来不重视专利申请;二来为了申请专利而申请专利,只注重数量;三是忽略了技术核心,专利申请出来和企业研发项目关联度不强。
三、专利布局的方法简述
首先,要提前计划好预计申报的项目,根据项目申报时间,提前准备好专利,一般发明专利授权时间18-36个月左右,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时间在7-9个月左右,再加上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工作,所以知识产权的申请至少应该提前1年甚至3年开展,应该是企业项目申报工作中最早要进行的工作。
其次,根据拟申报的项目要求及选定的领域,按照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准备,比如拟申请重点新产品,那么提前根据我们用来申报的产品的核心及相关技术进行专利申请,为该产品匹配至少一项核心专利技术及多个相关的专利技术,形成一个专利组合;其中核心专利最好是发明专利,辅以若干项实用新型专利;比如是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储备专利,就需要严格把控授权时间及专利对主要产品的支持作用;所有的专利都要围绕公司核心产品的相关生产技术进行专利布局。
最后,控制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比例。在项目申报工作目的明确、数量确认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周期短、技术含金量要求低的特点,作为专利申请的主要类型;同时发明专利能够很好的提升技术先进性,最好能够覆盖到企业“拳头”产品或者多个研发项目中去。但考虑到发明专利授权的不稳定性,建议企业最好申报多项发明专利,避免影响到后期项目申报要求。

四、如何更好的进行专利布局
由于专利申请到授权有很长的一段时间,到需要使用的时候再申请肯定是来不及的,所以需要提前储备。但是某些企业会疑惑,由于对政策不熟悉或者政策的多变,按照拟申报的项目来规划会存在遗漏怎么办?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根据公司发展方向提前进行专利储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根据公司的目前的技术研发情况。对已产生或者即将产生的新技术进行归结,发掘其中的专利申请点,并且要尽快完成专利申请;这些专利肯定是与技术研发和产品息息相关,保护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做好技术储备的同时也为未来项目规划打好基础。
(2)根据战略发展需要。公司战略上要进军一个新领域,技术研发工作要优先开展,首先要进行专利技术的检索,避免重复研发和无效研发;然后在根据检索的情况,选择是进行相关领域的技术研发和专利申请或者从相关科研院所、企业等进行转移,一来是避免知识产权纠纷,二来是为成果转化提前储备好专利。
3、根据公司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来规划。这个方式是目前使用最多的方式,根据公司已有的技术和产品进行专利发掘;该工作的关键点就是要找到核心技术的关键点,使得产生的专利对技术和产品具有核心支持作用。
五、专利申请类型及重要性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在本文中也暂时统一理解为“专利”。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为I类,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为II类专利;I类“专利”具有审查条件严格,授权时间较长的特点,但是其先进性、创造性是优于II类的。所以我们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候,根据企业具体经营活动,提前申请几个I类专利;然后在辅佐以一定数量的II类专利;最终形成每一项核心技术、每一个核心产品都拥有一套与之匹配的专利组合。
综上,企业提前进行专利布局是非常重要的,在申请各级政府对的扶持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当然,做好专利布局仅仅是申请资助的一个方面,还有其它各个方面包括财务管理、研发管理、产品检验、成果评价等等,这些在以后在一一讨论。
专利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专利,是国家授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设计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申请专利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发明,也可以用于盈利。那么专利申请时申请方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可以由申请人撰写,也可以委托他人撰写。由于专利申请撰写关系比较大 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导致申请不通过。所以,有条件的可以找人代写。在提交申请前,申请者应清楚该专利所属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只能由职务单位进行申请,个人名义无法申请。个人名义申请需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需要办理费用减缴,则需要提供《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申请人个人签字);企业名义申请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需要办理费用减缴,则需要提供《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函》(当地知识产权局盖章)。
一、申请发明专利时,申请人需准备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提交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
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
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申请材料应该有: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需保护色彩的,应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提交图片时,都应是图片;提交照片的,均应为照片;
四、申请人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请求书应该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者与申请者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摘要应叫要说明该发明的技术要点,必要时配上附图;说明书应对发明做出详尽的介绍说明,以所能实现的技术为准,必要时配上附图;权利要求书需要表明专利所要保护的范围;以上就是在申请专利时申请者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z,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扩展资料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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