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商标转让的办理须知转让手续及风险

更新时间:2020-12-2410次浏览| 信息编号:z60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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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办理须知转让手续及风险


可以转让的商标有哪些?01
1 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2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可以进行转让。
2 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保护制度是以注册原则为主、使用原则为辅。因此,对于已经投入使用、但是没有进行注册申请的商标,或者曾经申请过、但是被驳回的商标,通常只有在知名度比较高等特殊情况下,才可能获得保护,而且所获得的保护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此类商标的权益,一般认为和使用主体关系密切,因此一般不存在常规意义上的商标转让。 
3 申请中的商标:对于已经受理、但是还没有获得注册的商标,虽然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一般认为,随着审查工作的进行,这类商标是有可能获得成功注册的,因此实务中是允许此类商标参照注册商标的要求进行转让的。

商标是怎样的转让手续?02
1 基本要求

申请商标转让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在实行注册制原则的国家进行商标转让,一般都要求到商标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中国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当然你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帮你来办理申请。商标代理组织中的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商标业务较为精通,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发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准确的修改,使转让注册申请的审查得以顺利进行。经核准后,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相关权利。

2 实务操作
商标转让方式一: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商标转让方式二: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商标转让方式三: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目前的转让周期大约是半年左右。如发生连续转让的情况,需等到第一步转让核准公告后才能进行第二步的转让申请。如果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话,还需要提交委托书,而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委托同一家代理机构。


转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03
1 商标转让申请不被核准的风险
一般不允许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共存。对于同一商标持有人而言,其名下持有多件类似甚至相同的商标,不会影响到商标功能的发挥。但是,如果转让方有相似近似的商标是需要一并转让的,若有个类似商标没有转让,此项商标转让也是无法成功的。因此,对于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会进行这方面的实质审查,具体要求是: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不符合要求的,商标转让将不予核准。此外,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也会不予核准。因此,受让方需要提前做好这方面的尽职调查,并且在转让合同中对此类风险进行明确的约定。

2 申请中的商标不能成功注册的风险
虽然申请中的商标允许进行转让,但是此类商标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因种种原因而不能成功注册,如基于相对理由或者绝对理由被驳回;即使通过了实质审查,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期,期间还有可能被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商标只有打R的才是注册成功的商标,TM商标可以进行转让,但也要先注册下来,对此类商标而言,受让人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不能认为受理了的商标申请必然会获得注册,所以大家购买商标一定要查询其商标的状态是否为注册成功的商标。

3 与注册商标使用相关的特殊风险
可能涉及两类与注册商标使用相关的特殊风险。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这个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商标的使用。因此,一方面,一方面,注册商标的使用也不能过度。如果同行业的人都开始使用某注册商标来指代某一类商品,即该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时候,其识别来源的功能基本上就丧失了。另注册商标不能使用得太少。如果使用得太少,肯定发挥不了商标的作用。因此对于长期怠于使用的商标,在很多国家都属于可以撤销的情形。在中国,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话,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对其进行撤销。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最初是注册商标,后来由于使用过度,导致很多人以为是通用名称,该注册商标就从私人所有财产变成了社会公有资源。因此,商标的受让人在受让过程中,需要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查。

4 转让的商标可能存在权利瑕疵的风险
我国《商标法》第五章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对于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虽然经过了商标局的审查,但是其权利可能是存在瑕疵的,原因在于,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存在注册不当的情形。因此,各国普遍设立了商标注册后的宣告无效程序,以此来对注册不当的情形进行纠正。常见的无效理由有,和在先的商标构成近似、恶意抢注、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等等。商标无效宣告可能发生在签订转让合同前,也可以发生在签订转让合同后。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签订转让合同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一般情况下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

5 非法、无效的商标转让
非法转让是指转让人并不是商标的持有人或者是未经过商标的持有人同意而进行转让,商标转让必须要通过商标持有人,他人不能随意代替,所以在购买商标时也要注意,此商标是否为持有人确认的商标。而无效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条件,即便是商标转让双方已经签订协议,且受让方也已支付了商标转让费,但该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也无法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所以该商标转让视为无效。



商标转让如何规避风险?04
1 商标转让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

2 商标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

3 商标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4 用于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5 商标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需要通过被许可人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方。

6 在商标实务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后提交商标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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